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摔倒,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

  2013年5月,喻某参加昆明某旅行社组织的xx一日游,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导游多次提醒九乡属于地下溶洞,部分地段路面湿滑,请大家一定按照景区标明的路线行走。团队行至景区瀑布附近时,由于该处拍照的游客较多,比较拥挤,喻某未按照景区标示前进,擅自跳上道路旁边的石头,由于该石头湿滑,以致喻某当场摔倒。导游立即和景区联系,将喻某送医院治疗。喻某出院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九级伤残,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双方协商无果,喻某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律师建议:

  昆明某旅行社收到喻某起诉状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了黄斌律师,黄斌律师认为:1、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专业的机构,对参加团队的游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完成行程,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不受损失。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不受无限的保障,在游客旅游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者不听劝告等受到的损失,应该根据责任的大小,由自己承担部分责任;2、喻某主张按照上海标准计算赔偿额度,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上海户口或者在受伤前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3、黄律师建议旅行社本案就是标准和责任比例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按照云南标准计算并且承担的责任不超过30%。

  判决:

  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黄律师代理旅行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导游多次提醒大家注意路面湿滑,必须按照标示游览,对于这一点喻某认可。另外,在庭审中黄律师主要针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计算标准的问题进行论述。最后,法院大部分采纳了黄律师观点,判决旅行社向喻某赔偿人民币56000元,扣除以及垫付的部分费用,还需支付人民币36000元。

  点评:

  1、由于旅行社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专业机构,在旅游过程中应向游客介绍旅游目的地的气候、地形、人文等,要求旅游者认真听取并尽可能尊重当地的具体情况;

  2、旅行社在提供服务时,大部分时候均是口头的,建议旅行社尽可能的书面化,让游客签字,特别是旅游法实施后,对于自费项目和购物等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3、旅游者在维权时,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如本案至少可以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