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予的股份,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要求兑现


  案情:

  某某商务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度优秀主管可以享受公司授予的股份,该股份可以按照每年递增1元的规律递增,最多不超过5元。小张2011年初进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2011度小张被评为优秀主管,公司按照规定向小张出具了股权授予书,该授予书明确写明,授予小张5000股份,每股1元,每年递增1元,最多不超过5元;2013年小张再次被评为优秀主管,被授予3000股份,授予书其他内容与2011年度的一致。2013年,小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要求公司兑现股份,但公司认为股份授予的是公司员工,兑换的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小张已经不在公司,不合符公司兑换的条件。

  律师建议:

  小张于2013年3月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黄斌律师,黄律师建议:

  公司明确规定了对优秀员工的奖励制度,并且按照该制度奖励了小张,其行为是对优秀员工的福利待遇,并且是以上一年度作为考核依据,故黄律师认为公司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裁判:

  小张委托黄律师代理案件后,黄律师以要求兑换股份期权(13000元)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请求,故黄律师代理小刘向法院起诉,最好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小刘的全部主张。

  点评:

  现在很多企业以股份的形式来激励员工,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想当然的以老板的意志决定,以致产生各种法律风险,故建议企业可以考虑在相应的授权书上明确兑换的具体条件;作为劳动者,遇到侵权行为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忍气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