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因交通事故至一级伤残获赔160余万元案


  一、案情介绍

  2011年2月22日,罗XX乘坐XX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运车,当客运车行驶至昆石高速公路K18+700M处时,客运车与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罐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罗XX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XX被送往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进行治疗,待伤情稳定后,罗XX经鉴定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

  二、律师论案

  罗XX伤情稳定后,其家属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关于此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通过对比之后,最终选定了罗文明律师作为罗XX的代理人处理此机动车责任纠纷案件。在接受委托之后,罗律师对本案案情对罗XX家属进行分析,告知其可通过两种诉求处理此案件:

  1、侵权之诉

  侵权之诉的优点为可向侵权人多主张一项精神抚慰金,可能得到更多部分的金钱赔付,但由于该案的一方肇事车辆为个人所有,其赔付能力有限,故造成侵权之诉的缺点,即赢了官司,但拿不到钱。

  2、违约之诉

  违约之诉的优点为罗XX乘坐XX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运车辆,与XX运输有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所以XX运输有限公司就应当将乘客罗XX安全的送达目的地,如未安全送达,则XX运输有限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很明显,在本案中,XX运输有限公司已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该公司相对于个人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违约之诉的缺点为不能向违约方主张精神抚慰金。

  通过权衡以上两种诉求后,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XX家属一致同意以违约之诉起诉XX运输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罗XX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三、案件进程

  在与罗XX家属达成一致意见以违约之诉起诉后,罗律师为了维护罗XX的合法权益,组织、收集了多项证据。由于罗XX为农村人口,但其经常在外打工,相应的赔偿是以农村标准进行赔付,还是以城镇标准进行赔付便成为了本案的焦点。本案罗XX经常居住在城镇,且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是事实,但由于罗XX没有办理相应的居住证,且其打工单位也不固定。所以,为了使罗XX能够依照事实其相应的赔偿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罗律师要求其家属到其打工单位出具相应的务工证明及工资凭条,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诉求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四、诉讼结果

  法院通过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罗XX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按城镇标准向原告罗XX赔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