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际施工人向建筑方、开发商追讨工程款


  案情:

  周XX与昆明XX大学XX学院就承建昆明XX大学XX学院杨林校区的工程达成初步协议后。昆明XX大学XX学院要求周XX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和自己签订施工合同,并且指定签订合同的公司为昆明XX大学XX学院的关联企业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0日实际施工人周XX以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昆明XX大学XX学院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工程项目部为昆明XX大学XX学院承建位于昆明XX大学XX学院杨林校区的10栋、11栋、16幢范围内所示全部基础工程。2011年1月8日昆明XX大学XX学院又将上述10栋、11栋、16幢地梁以上工程承包给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工程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周XX)。按照合同约定,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工程项目部按时完成上述全部工程,并将工程全部移交昆明XX大学XX学院使用。2014年1月17日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工程项目部与昆明XX大学XX学院杨办理完成昆明XX大学XX学院杨林校区10#、11#、16#楼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工作。结算结果显示,昆明XX大学XX学院应该支付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工程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周XX)工程款合计人民币30230325.5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进度款,现拖欠工程款人民币2518325元。

  律师建议:

  周XX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了黄斌律师,黄斌律师建议:

  1、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与昆明XX大学XX学院为关联企业,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配合起诉的可能性很小,如果配合打赢官司工程款也不能直接到周XX手里,故建议周XX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与昆明XX大学XX学院。

  2、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现涉及多起诉讼,可以说已经名存实亡,没有支付能力,故建议必须起诉昆明XX大学XX学院,该学院具备支付能力。

  判决:

  嵩明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黄斌律师详细阐述了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与昆明XX大学XX学院应该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依据。法院充分听取了黄斌律师的意见后,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昆明XX建筑有限公司与昆明XX大学XX学院同意共同支付周XX工程款人民币2250000元